编辑同志:
我从一家公司离职后,通过了新单位的笔试、面试、体检并最终脱颖而出,成为唯一合格者。可是,新单位并没有录用我。究其原因,原来是公司在移交的档案中,有我“作风败坏”“工作漂浮”等内容。由此,新单位不得不对我的求职“忍痛割爱”。此后,我找公司交涉此事,公司对其捏造事实、毁坏我名誉的上述内容表示“一概不知”,并称可能是公司个别工作人员私自所为。
请问:我能否就此“抹黑”行为向公司索要赔偿?
沈丽丽读者: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赔偿。
职工档案作为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全面地考察员工的依据。由于档案管理的特殊性,员工本人对其档案记载了什么并不知道,而记载的内容对员工影响又很大,这就要求记载者务必严谨、严格、严肃,确保客观真实,尤其不能抹黑。
本案中,公司移交的档案出现捏造事实、毁坏你名义的内容,意味着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且其对你会被新单位放弃录用等侵权危害后果,无论是希望发生、或者听之任之,抑或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档案法》第五十一条也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对其错误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即使抹黑你档案的行为并非公司的意愿,系其工作人员私下所为,但由于其工作人员对档案的管理、记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公司只能在“代人受过”后再向相关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