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圩塘地区申通快递的派件员,派送车辆由某快运公司提供,平时工作为派送申通快递,由李某驾驶派送车辆将快递从站点取出后再一一派送。
某快运公司向李某发放扫码枪,根据扫码枪显示的单数以1元/件的标准结算派件费用,由某快运公司会计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派送费用,李某如在派送过程中造成延误、遗失、破损、虚假签收均会受到罚款。
后李某因请求确认其与某快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某快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快运公司认为,其公司业务范围为申通快递机场片区,其公司员工从事分拣工作,与派件员都是合作关系,双方之间无书面协议,李某只负责派件,派件由申通公司发放到每个片区,如果快件发生破损、丢失延误的情况,申通公司会对快运公司扣款,快运公司再对个人扣款。
【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的确认,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就其主张要提交有效证据,如就相关劳动事实予以明确,并就其从事劳动的属性及由劳动属性所体现的劳动关系事实、人员的属性、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等各方面的事实进行初步举证,并在此基础上主张劳动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受快运公司雇佣及管理,由快运公司提供劳动工具,从事属于快运公司所经营业务的相关工作,快运公司也会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工作失误扣款等,故双方之间应构成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驳回了某快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理论和实践,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各因素予以考虑: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符合法律规定。2.劳动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劳动者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提供劳动,劳动过程受到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进行奖惩。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4.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劳动,不仅是信赖劳动者本人而非其他人的劳动能力,而且也为了能够对劳动者的劳动全过程进行管理而非仅对劳动成果进行控制,劳动者将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完全背离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最初目的。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仅提供劳动给付并以获取劳动报酬为对价,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6.劳动者提供的是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决定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然是继续性的而非一次性的,这是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之一;但如双方建立用工关系的目的就是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达成,则在符合劳动关系其他构成要件时也需认定为劳动关系。7.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非存在建立其他诸如劳务、承揽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