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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不平等”离职表 我能事后反悔吗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2-09-01 浏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10年9月进入一家酒店,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2019年9月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3月,我所在的酒店被作为疫情隔离点使用不再对外营业,我就一直待岗在家,酒店只发我最低工资。


今年6月,酒店人事找我谈话,告知酒店仍是疫情隔离点不对外营业,不需要销售业务员,让我做安保工作,我不同意。此后,公司让我自行离职并按照他们的要求填写了离职表并办理了工作交接。离职表中有句话“本人确认表中的各个款项,即日起与酒店不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及经济纠纷,且放弃任何其他请求事项”。后来我才意识到这是对我不利的,我不应该签。请问,我还能要求酒店支付我赔偿金吗?


          为您释疑


          小郑,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进行协商。你们酒店成为疫情隔离酒店不再对外营业后,客观上确实不再需要销售人员,所以酒店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岗位具有一定必要性。当然如果你觉得安保工作与你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相差较大时,你可以选择拒绝。


          如果你选择拒绝岗位调整的,酒店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酒店要求你自行离职,主要是想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你完全可以拒绝。但这仅是酒店的一个提议,并不是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离职表中那段话对你确实很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你的描述离职表中的内容并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所以不能再向酒店主张赔偿金。


          最后,特别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当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不合法时,需要明确拒绝,不要轻易签字。一旦签字确认双方无争议后再主张权利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