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数学老师。在2022年2月至7月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没有通知她复工。8月份复工以后,王某不仅努力做好原来的本职工作,还兼任公司分配的一些销售性工作。但是,没过多久,她就被公司辞退了。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证据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她与公司进行调解协商,最终使双方之间的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员工因疫情待岗半年多,复工不久被辞退
王某于2019年8月1日入职,负责教授小学数学课程。当时,公司告知她试用期3个月,待通过试用期考核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2019年11月1日,王某如期转正,并于当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1月中旬,因临近春节,上课的学生不多,公司决定提前放假。“谁知道这个假期一放就是半年多,虽说各行各业都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但我们公司主要是给中小学生做校外学科培训,复工时间基本上与全市中小学开学同步。因此,一直到8月中旬,公司才通知我返岗上班。”王某说。
“在放假的半年间,我和其他同事并不是不工作完全休息。因为,总有一些家长提出退还学费等要求,公司为了稳定家长的不安情绪,要求我们任课老师维护好自己负责上课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我要经常跟家长沟通孩子在家的学习情况,有时候还需要进行线上辅导。”王某说,“公司给我们发了半年的待岗工资。有同事认为这样发工资不合法,反复找公司沟通。我觉得公司在特殊时期也不容易,就没提这些问题,一心想着等疫情过去、赶紧恢复上班就好了。谁知,刚复工3个月,工资收入刚有所提升,公司突然通知我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
公司否认辞退员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离开公司,王某才回过神来。“公司生源一直不太好,复工以后更大不如前。在教课之余,公司还让我们进行电话销售、发宣传单等。虽然多干不少工作,但公司从来不多发一分钱工资,好多同事都拒绝干这样的工作。我也不愿意干,但一样没落下。即使这样,公司还平白无故把我辞退了,甚至连个理由都没有。”
于是,王某再次来到公司。她找到人力资源部的同事,询问公司辞退她的理由。同事告诉她,因疫情导致经营状况不好,公司需要裁员。
王某认为,如果是公司裁员辞退员工,公司应当依法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人力资源部的同事沟通无果,她决定直接找老板沟通。
听说王某想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老板立刻变了脸。老板拿着王某此前一天办理离职时公司让她签字的《离职申请》和《离职交接表》说:“这都是你自己签的字,是你自己离职不干了。想要补偿,一分钱也没有,你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去!”
又气又急的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费用。递交仲裁申请书后,王某仍然怒气难平。朋友告诉她,工会能够为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她便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工会律师详查案情,抓住关键促公司妥协
经审核,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认为王某符合困难职工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专职律师郑青玉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郑律师询问了王某的情况,在认真查看相关书面材料后认为,凭现有证据,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据不足。
经过分析王某讲述的情况及全部案情,郑律师认为,其可以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19年8月至10月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费用。
仲裁庭审中,公司主张其并未辞退王某,其属于自行离职,原因是嫌工资低。另外,公司称,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王某还不是公司正式员工。该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这是公司的统一规定。因为王某不是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间工资低于转正的正式员工是很正常的现象。况且,王某对转正前后的工资标准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公司不同意王某全部申请请求。
郑律师指出,试用期员工与转正员工有同样的劳动权利,公司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案中,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签合同缴社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公司给王某设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而劳动合同仅签订了1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郑律师认为,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双方均亮明观点及相关证据后,公司认为自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迫于压力,公司开始寻求妥协。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3000元,了结双方之间争议。
不久,拿到案款的王某特意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表示感谢:“多亏了工会的帮助,要不然我真的一分钱拿不到。这件事给了我很大的教训,这次劳动仲裁的经历也给我好好上了一堂课。”
劳模律师说法
找准案件突破点是成功维权的关键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董梅律师
当下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署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本案中,工会及时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法援律师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帮助员工成功维权,同时让用人单位学习到依法合规用工的重要性,通过调解方式快速、高效解决劳动争议,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