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工会+人社”在协商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6月20日,河南省鹤壁市总工会和鹤壁市人社局联合印发《鹤壁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开启了“工会+人社”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新模式。
《方案》明确,鹤壁市县级以上总工会将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具体负责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有条件的总工会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工会组织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驻庭。工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职工法律服务团、工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人社干部等人员中选聘调解员,每个调解中心配备不少于3名调解员,其中工会法律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符合受理条件、适宜通过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委派工会调解中心调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可委托调解。
《方案》指出,未经调解,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立案前,仲裁委员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当事人到市总工会或县(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中心应将案件材料返还仲裁委员会,争议转入仲裁程序处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立案后开庭之前,仲裁庭可以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
鹤壁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张中成表示,“工会+人社”劳动争议裁调对接机制,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对建设平安鹤壁、法治鹤壁有积极的促进作用。7月底,鹤壁市“工会+人社”工作机制将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