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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师 这份专属普法“套餐”请查收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日期:2024-09-10 浏览

         夏热消退,金秋送爽,今天是第40个教师节。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仅是广大教师自身的愿望,更是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近日,为维护教师权益,将“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继续传承,浙江省各地多名法院干警、检察官、律师等纷纷走进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等,为老师们送上法治“加油包”。那么,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有哪些值得老师们关注的法律小知识,快来一起学习吧!

         问:教师能享受年休假吗?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只要教师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就有权享受年休假。但是《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所以,如果教师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学校应当安排补休。

         问:私立学校教师在怀孕或哺乳期间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到期,学校可以随意解雇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私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学校在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问:培训机构与带教老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答: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约定,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培训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老师签订竞业限制的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员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时间无法律效力。

         问:教师是否可以进行网络直播?

         答:法律上未禁止教师开展直播活动,但需要明确其行为边界。教师开设直播不能影响教学本职工作,且直播内容须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家长学生的送礼型打赏。教师应避免在工作时间进行直播,尤其是当直播内容涉及学生时,须受到严格限制。不得未取得学生及家长许可,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学生视频侵犯学生、家长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问:学生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老师该怎么办?

         答:教育、管理、训导、惩戒均为教育的必备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因此,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教师还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答: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除上述权利外,还理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教师,其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问:如果教师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权?

         答: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首先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师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