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公司人事工作由办公室行政专员兼顾。最近,我们就碰到了一件事情。员工老曹三年前进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和成品打包工作。今年过年期间,他发生交通事故,动了手术,人无大碍,但左手神经受损。他陆续请了半年病假,我们也一直给他发病假工资。最近我们整理资料时发现,老曹合同四月份已到期,考虑到他现在的情况,我们就向他提出终止合同的事。他认为公司落井下石,提出了一系列补偿的要求,还说4月份后公司没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请问,他的主张有依据吗?
读者 谭先生
2009年,上海高院与相关部门即出台过执法意见,明确对于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存在下列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订立的;(三)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合同应当顺延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到期,但约定服务期未到期的)、工会法第十九条(工会干部因任职需顺延合同)规定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续延期内未订立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未订立的。
老曹的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其因患病享受医疗期,属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的情形,故合同期满至顺延事由消失期间,原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老曹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