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9年5月,我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自离职之日起12个月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2021年4月,我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当日向我送达《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载明离职后我有配合公司调查的义务,按照公司要求提供或签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任职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个税相关证明等。离职后,我收到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计24万元。
之后,公司多次要求我提供再就业的相关信息和材料,都被我拒绝了。我认为,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反报告义务即属于违约情形,我也一直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没有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我也没有提供报告的义务。但是公司却给我发来了律师函和电子邮件,认为我不提交报告就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请问,公司的要求合理吗?我有没有报告义务?
北京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竞业限制的制度设计旨在通过约束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权,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持市场核心竞争力。部分用人单位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了“报告义务”,即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定期主动汇报就业情况并提交相应依据,希望借此掌握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动态,以有效掌控劳动者的履约情况。
具体到您的情况,该公司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而并未约定违反通知及报告义务的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约定入职竞争公司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您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要求您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报告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其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履行情况约定的、劳动者积极作为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属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报告义务亦属于双方竞业限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主合同义务产生的附随义务,不宜因劳动者未履行报告的附随义务就认定其违反竞业限制的主合同义务。竞业限制制度的合法合理适用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保障,因此要注意防范竞业限制的宽泛滥用及附加限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