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于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海南省开展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为:
银行方面,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注册,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保险公司方面,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经总部授权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工程担保公司方面,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并在海南省内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
为加强监管,《实施办法》提出,所有保证人在海南省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应向省人社主管部门申请,省人社主管部门对担保人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办法》明确,工程担保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应当具有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额度授信协议,工程担保公司每月10日前向省人社主管部门提供本公司在工程所在地所属省份内的银行出具的上个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出具的资金管理协议证明,资金管理协议证明用途仅专项用于:在海南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且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600万元人民币,准入阶段未能提供者不得开展业务。工程担保公司在保总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其日均银行存款余额的30倍;每月10日前汇总各个担保公司上月开展工程担保额度,对比资金监管协议及存款余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总额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