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总工会聚焦职工因患病致困的难题,用心用情用力加大普惠服务职工力度,推出了《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送到职工群众心坎上,有效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据统计,天津市总工会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专项资金6年来,累计受益职工7955人次、投入资金2.83亿元。
为进一步让广大在职工会会员了解救助政策,及时有效得到帮助,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救助:
1.在职工会会员;
2.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且自2018年起,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6万元。
二、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6万元至7万元的救助1万元;7万元至8万元的救助2万元,8万元至9万元的救助3万元,9万元至10万元的救助4万元,10万元以上的救助5万元。
三、如何申请办理?
答:工会会员个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等材料。会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上级工会。再由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对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大病救助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后,经区局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办公会审定,按标准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会员工会会员卡等银行卡中。会员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无法拨到银行卡的,可划拨至会员直系亲属银行卡。
四、“在职工会会员”怎样界定?
答:职工需具有天津市工会会员身份,且处于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包括:
(一)在职在岗职工;
(二)下岗、待岗、托管、病休、内部退养等处于不在岗状态的职工;
(三)长驻外省市或派驻境外的职工(其所在工会的领导体制需以天津市总工会领导为主,或者所在工会与天津市总工会有经费解缴关系);
(四)外国籍、港澳台籍职工。
五、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怎样计算?
答: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应按照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个人支付金额”累加后,将包括会员个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在内的全部商业保险赔付、单位二次报销等金额予以减除。
六、一年医药费的起止日期怎样计算?
答:计算发生医药费的1年期限,以职工申请大病救助之日前的1年时间计。
七、退休人员在退休的当年能否享受救助?
答:符合条件的在退休当年可享受一次救助。
八、大病救助能补办吗?
答:能补办。相关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应该对符合条件的大病会员及时救助,并按照办法要求向市总工会上报。符合条件但因会员未及时上报等原因未能救助的,可以补救助,但最长不得超过应救助时间1年。超过1年的,不给予救助。比如,2023年,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超过6万元,应在2024年对会员给予救助,最迟可延续到2025年救助,过期不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