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
近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出台实施,推行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担保金制度。
据了解,工资保证金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保函应以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为受益人,不得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任选银行、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开立保函。为加强监管,办法明确所有保证人在海南省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应向省人社主管部门申请,省人社主管部门对担保人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工程担保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应具有与银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额度授信协议,每月10号前要向省人社主管部门提供本公司在工程所在地所属省份内的银行出具的上个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出具的资金管理协议证明。资金管理协议证明用途仅专项用于:在海南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且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600万元,在保总额和对比资金监管协议及存款余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其日均银行存款余额的30倍,准入阶段未能提供者不得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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