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何违法?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
1年6次“早退”1分钟被开除?法院: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2年2月21日,华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华某于该日签字确认愿意遵守武汉某科技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已通过邮件向华某发送辞退函,写明“华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
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华某均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华某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华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华某的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虽然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华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二审维持原判(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审理认为,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也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所以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华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袁旭升律师表示,该案中,仅将“早退一分钟”这样微小的时间差就辞退陈某,显然让人觉得公司的制度和做法没有人情味。不合情理,不符合正常的管理逻辑与公平原则,有过度反应、借题发挥之嫌。正如法院在审理中所言,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律师:公司规章制度应培养员工的归属感
华某因早退遭公司开除并非个案。记者梳理发现,今年5月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一家科技公司以员工一年内迟到多达98次为由将其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双方协商离职方案时,以王先生迟到98次为由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再如,2023年4月10日,四川成都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接受入职培训,就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进行了学习。2023年5月,周某上班迟到10次;2023年6月,周某上班迟到3次。2023年7月11日,公司行政人事告知周某其在2023年5月、6月连续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今年12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周某存在迟到的事实,但某科技公司已于2023年7月11日对周某的迟到行为进行了处罚,且告知周某,如果再迟到,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在周某没有出现新的迟到问题的情况下,某科技公司因同一事实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属于违法解除。
袁旭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公司需要证明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需要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员工公示。若公司无法充分举证员工早已知晓该规定,辞退行为可能因为缺乏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此外,公司在规章制度的执行应保持前后一致,若此前过程中从未就早退问题向员工提及、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却在年终一次性清算并辞退员工,有“钓鱼执法”之嫌,也违背了管理中的诚信原则。
袁旭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用人制度以规范用工。但是,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应考虑员工感受,培养员工的归属感,而不能让规章制度过于冰冷。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管理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侧重于劳动者保护的体现,以及对法律的恰当运用与维护。员工和公司面临劳动争议时,规范性、合理性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契机,保护职工权益是社会进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