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精神,加快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为钦州实现“一个目标”、实施“五大方略”、推进“十大工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和近期目标
围绕我市石化、电子、造纸、能源、粮油食品、冶金、物流、汽车制造与装配、修造船等支柱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等重点领域,在近五年内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军型创业人才50名左右,带动全市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引领钦州实现更大突破的高层次人才链,促进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发展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引进对象和条件
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钦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一)个人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钦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项目基本条件
1.在国内外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三、引进载体
主要包括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四、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
1. 一次性资助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 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工信委牵头成立专门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
3. 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创业担保公司,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市财政三年内对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在以上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再给予重点扶持。
(二)政策扶持
1.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注册落户的企业,给予享受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钦州市加快推进“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钦政发〔2009〕24号)相关优惠政策。
2.作价入股。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3. 场所支持。可获得创业所在园区或基地等载体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
4. 个税奖励。参照《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钦发〔2008〕23号)和《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钦办发〔20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扶持
1. 住房待遇和安家费补贴。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5年内可廉租人才公寓,参照《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钦发〔2008〕23号)有关规定享受安家费补贴待遇。
2. 配偶就业。根据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意愿及其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统筹协调。
3. 子女就业上学。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社部门在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正常学杂费外的各类费用,其子女参加高考不受户口年限限制,对户籍没有迁入的可免借读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4. 落户。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市外落户。
5. 社会保险。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6. 居留和出入境。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按我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五、引进程序
(一)信息发布。通过钦州市政府网、钦州人才网、钦州市科技信息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其他国内外新闻媒体等发布招引公告。
(二)材料申报。申报人通过钦州人才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钦州市领军型创业人才报名表》;
2. 《钦州市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
3. 申报人的身份证件、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 可以证明申报人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三)组织评审。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邀请国内同行权威专家或我市发展战略有关咨询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经济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初步推荐人选。
(四)面试洽谈。市科技局、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邀请技术专家和管理、投资专家等组成面试小组,对专家初步推荐人选进行面试,根据面试小组意见确定最终推荐人选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组织申报者个人和各创业载体进行项目对接洽谈。
(五)项目签约。项目洽谈结束,由各创业载体与洽谈成功的领军型创业人才代表签订投资创业协议,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鉴证,并将项目资助意见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材料申报常年受理,评审认定和面试洽谈每半年组织一次。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滨海新城管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设在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人社局主要负责材料受理、资格审核、办理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手续、兑现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等;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家评审、后续科技专项扶持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其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努力形成抓好引进领军型人才的工作合力。
(二)资金投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用于引进、扶持、表彰领军型创业人才或团队。创业启动资金、风险投资资金、贷款贴息等费用需纳入市财政预算项目;由市金融办协调成立专门的创业担保公司负责人才项目的融资担保。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吸引、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钦州发展。
(三)环境建设。加快钦州市北部湾国际人才创业基地建设。加强与我市产业发展紧密关联的重大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落户钦州。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推动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与钦州共建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载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树立科技创业典型,在全市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