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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作者:admin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 日期:2013-03-31 浏览

  现将我省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基本条件

  户籍在我省,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具备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母语非汉语者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参加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 认定机构

  各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 认定时间及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方式为网上申报,申请者须提前准备好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超过20KB、背景为淡蓝色、红色或白色、类型为.jpg的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电子文件,在4月10日至4月22日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目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再点击“注册”按纽,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资料。网上注册成功后,根据认定机构在网上注意事项中的有关要求,在4月11日至4月25日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2013年非师范教育类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教学能力由州(地、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具体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各认定机构于6月3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7月30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咨询电话:0971—6310741

  青海省教育厅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