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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学术争鸣不能轻言“造谣”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日期:2013-10-14 浏览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历史研究中,特别是关于现当代中国历史研究中,屡见有频繁使用“造谣”一词的文章。比如关于1960年代中国人口增减问题,有位教授著文明确认为有些研究者是“造谣”。这位教授对于和自己学术观点不同的学者,在学术争鸣中频繁使用“造谣”一词,以此先将对方置于不义之地,然后再进行批判。
  我们要养成在学术研究中尊重不同观点的习惯,首先要有容人的雅量。学术本身有自己的尊严,有自己的独立品格,也有自己的规则。
  独立的学术研究中根本不存在“造谣”问题,只存在使用材料合不合学术规则的问题,如果材料本身符合学术规则,叙述历史符合常识逻辑,那么结论可以不同。就是作者使用了假材料(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也只能说这个学者的学术水准不够,而不能认为作者是在“造谣”。“造谣”是政治概念,不是学术“概念”。在学术争鸣中,我们不能使用“造谣”一词。学术的发展和繁荣一定是建立在允许不同学术观点存在的基础上的,没有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学术机构在学术研究中可以获得道德或者政治上的优先权,以绝对预设天然正确来对待持有不同学术观点的学者。
  中国当代历史研究中有相当多的问题涉及还健在的人,为了息事宁人,以往我们在解释当代历史时,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但我们必须清楚,这个原则是对负有行政责任的领导而言的,不是对研究历史的学者的要求。如果以“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来要求学者的历史研究,这本身既不符合学术规则,也不利于学术的繁荣。
  另外,在网络时代到来以后,争鸣性质的学术文章,一定要以原刊的、得到作者本人认可的文本为学术争论的起点,不能以网络“标题党”来判断文章的性质。对于复杂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作者在陈述各家对同一历史事件和人物的判断时,并不意味着这些事实陈述即为作者的观点。
  最后我想再强调一点,任何学术争论的发生,只与作者本人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相关,而不与作者的供职处所相关。也就是说,真正的学术争鸣,不管是什么样的学术争鸣,都不宜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而只能通过学术争鸣本身来完成。
  在学术研究中,求同存异是常态,学术定论只能在学术争鸣中产生,而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加给学者。现代学术争鸣和作者供职处所已有清晰边界,参与争鸣的学者必须自觉遵守这样的规则:自由争鸣,在任何情况下,凡寻求把学术问题诉诸行政渠道解决的企图,都是不合现代学术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