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次教育部颁布的《规程》,应该说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内容上已经规定得相当详细,条理也很清晰。但我们在加以贯彻的同时,须要更加关注条例的可操作性问题,即《规程》颁布之后,我们该如何去执行?而在这方面,高校面临着很多困惑。
比如从原理上讲,《规程》的颁布为的是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加以区分,将学术问题交给学术委员会负责。但须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着在整个决策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就应完全处于“消失状态”,而是应该发挥一定的统筹作用。这样的作用不但不是对学术权力的干涉,反而是非常必要的。
之所以这样说,原因很简单:在学术委员会中,绝大部分教授是围绕自身的研究领域开展工作的,这样的教授肯定是好教授,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具有全局眼光。然而,学校需要一个“一盘棋”式的总体规划,且这样的规划还会受外界的多重影响,而教授常常受困于自身的专业领域,很难通过全方位的视角看待问题。
比如在学科建设方面,任何一所高校的学科都有强弱之分,强势学科自然要保持优势,但弱势学科要不要发展,则需要根据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学科自身的潜力进行全盘考虑。然而在学术委员会内部,一般来自强势学科的教授要占大部分,很多人跳不出自身的研究圈子,其考虑的视角常常会落到强势学科发展上,这对学校的整体发展其实并不利。此时就需要行政权力的协调。
这里还牵扯到另一问题,即《规程》规定,校级和院级的行政领导不能超过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1/4。这样的约束无疑是为了避免行政势力过大。但在高校中,一般担任行政领导职位的都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能力,甚至是某领域的大家,很多人对学术的理解要比一般的教授更加深刻。如此“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其实是可以商榷的。
当然,一所学校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规定不由行政领导担任,但学术委员会也需要实现对自身以及学校学术事务的管理。学术委员会在进行决策时,需要了解学校的状况,不能单纯从学术角度作出判断,学术委员会主任需要一位具有战略视野和很强管理才能的科学家担任。
很多时候,我们的想法会有些理想,认为去除行政权力就能做到公平全面,但现实并非如此。
我反对将高校的去行政化简单理解为对行政权力的简单取消,更加反对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很武断地分离,两者其实应各负其职,和谐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在一些高校,的确存在行政权力代理学术权力的情况发生,但大部分高校还是比较规范的,不能把个别现象作为行政化的全部。
正如之前所说,我们应该把高校内所有的学术权力交给学术委员会,通过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在学术领域内树立学术委员会的崇高权威,但在一些涉及多重内容的具体问题上,还需多方面的考虑。比如在教师职称评审时,一般高校实行的是评聘分开,对评审对象学术能力的考察当然应充分相信学术委员会,但是学术能力的高低并不能直接决定职称的归属,因为我们还应该考虑评审对象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等,而这些就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
总之,无论是学术权力还是行政权力,都要统一于学校发展的大局之中。我们应该强调学术权力的尊严,但不能过分强调,甚至导致一种“排他性”,这对于高校的整体发展有害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