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做出适当调整。
《通知》规定,除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不变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2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按次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突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扶持政策。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通知》提出,除将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外,将残疾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此外,从2014年起,在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证明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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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的老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扶持。开办“网店”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创业扶持政策:对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低于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5000元;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在市县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企业补贴2000元;农业企业吸纳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财政连续2年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岗位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