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之大,无奇不有。前不久,广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职工吐槽公司的奇葩规定:要求员工每月走18万步,少走一步扣一分钱。
是鼓励运动还是变相扣钱?消息传出后,网友“炸锅”了,纷纷留言爆料自己公司的奇葩规定。
结合近来备受热议的奇葩案例,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暴露了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方式任性。
现代企业管理应将职工视作宝贵的人力资源,在管理过程中让职工更大程度地参与民主管理。但遗憾的是,很多企业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导致用人单位规章实际上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奇葩规章层出不穷。
奇葩规章各有各的不同
按照这家公司规定,每月18万步的步数任务,以每月30天计算,平均下来是每天6000步。
由于没完成步数任务,当月少走了1万多步,这名吐槽的职工被扣了100多元。
自从微信设立步数排行榜以来,不少人乐于“暴走”,随时刷看步数排名。不过对这家公司的员工而言,每天刷看步数的意义并不在于运动、社交抑或娱乐,而是时刻担心收入会不会因步数不够“缩水”。
这名职工透露,她负责人力资源工作,日常在办公室内办公,加之上下班可以地铁直达,“我每天的步数约2500步。”
“我能理解公司鼓励员工多运动,但我们不可能上班时不停‘晃悠’,晚上又常加班,吃完晚饭回家都9点多了,这样一来,步数考核反而成了负担。” 这名职工无奈道。
职场中,类似步数考核这样让劳动者哭笑不得的企业规定比比皆是,且奇葩程度各异。
招聘时,有的企业在招聘时给求职者设置地域、生肖甚至星座的门槛;有企业在管理方面强迫员工用工资买房等,制定超出日常工作内容甚至影响收入等规章;而在女职工管理方面,个别公司提出怀孕条件,甚至因女职工生育而对其调岗、解雇。此外,在劳动者请假、休假方面,部分企业“百般阻挠”。
看似荒诞实则违法
这些规定不合常理,甚至有些荒诞、有违公序良俗。那么,它们究竟有没有违法,又侵犯了劳动者哪些权益呢?
就招聘启事的“特殊”要求,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敏杰说,这侵犯了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平等就业权”新增为民事案件的案由。邵敏杰解释道,新增后可以直接以此作为起诉案由,“这将更有利于劳动者起诉”。
步数不够要扣工资的规定则体现了企业对职工工资报酬权的侵犯。《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这些行为是对职工工资报酬权的侵犯。
而在对女职工管理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显然,不少对女职工设置孕育障碍的企业是在反其道而为之。
一些职工请假难的现状,则表现出企业对职工休假权的漠视。按照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有权享受法定年休假。如果职工遇到突发情况可以申请事假。现实中,企业对职工合理的请假申请坐视不理,未免太过强势,不近情理。
一些企业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越来越多奇葩规定的出现并非偶然,其中暗含着企业的管理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心主任沈建峰告诉记者,从企业科学规范用工管理、提高用工效率的角度来看,现代企业必然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
由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事由法定,唯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是具有较大开放空间的解除事由。因此,制定好用人单位规章成为企业获得解除权的最重要机会,这也导致如今企业越来越重视规章的制定。沈建峰说,“在用工管理实践中,没有好的规章,企业用工管理上将举步维艰。”
“我国现行法建立的是用人单位主导制定,劳动者通过民主管理参与制定,法律进行合法性控制的模式。”沈建峰介绍,最高院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有效性判断提出了3个要求: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经过民主程序、公开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或修改时两阶段的民主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沈建峰看来,由于法律和政策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并不多,“所以最核心的控制用人单位规章正当性的机制就是民主程序。”
但遗憾的是,在很多企业中民主管理对用人单位规章的控制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导致规章实际上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多“一言堂”。这样一来,如若管理者太过任性,一些奇葩规章也就再所难免了。
“现代企业管理应当将职工视作宝贵的人力资源而非简单的劳动力。”邵敏杰说,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职工的权益,让职工更大程度地参与民主管理。
记者了解到,当前企业中涌现出了多种民主管理形式,有的企业选择若干名职工代表联络员,定期向行政方反映职工情况,还有一些企业畅通诉求渠道,包括每月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设立总经理信箱、提供员工关爱服务热线等。
让劳动者参与到规章的制定中
重视民主管理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定中的地位,对劳动关系的双方都有“利”。
让劳动者参与到规章的制定中,让规章体现其意志,可以增加职工凝聚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沈建峰看来,通过民主管理制定规章,可以让规章制定得更透明,同时内容体现劳动者的意志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职工在签劳动合同时对关键条款要仔细研究,在企业征求意见时,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邵敏杰说。在他看来,如果劳动者因企业奇葩规章而发生劳动争议,最佳解决途径还是在企业内部协商处理,具体包括:寻求工会的帮助,请求工会与企业方谈判,或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果争议无法在企业内部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还可以就企业的违法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于符合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还可以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主张违法的规章无效或要求裁判机关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沈建峰补充道。
“奇葩规定的出现,彰显了企业制定制度时的策略不高明。”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丽君以“步数考核”为例支招,企业可以变罚为奖, 激发劳动者的参与热情,增强企业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