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不怎么会做饭菜,这么多年一直是由老伴操持。老伴半年前去世后,我时常通过美团等网络外卖平台点餐。其中,在某快餐店点餐10次,有3次给了一星差评,并留下“品味差、品相差”等评论。
不料,这些差评惹来了麻烦。快餐店老板不但打电话与我争吵,还声称我的差评侵犯了该店的名誉权,威胁要到法院告我。
请问,我的差评构成对该快餐店的侵权吗?
读者:王鹏飞
王鹏飞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判定消费者的评价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看评价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所作的评价是否严重失实。若存在恶意失实,就属于诽谤、诋毁的性质,构成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卖平台设置买家评论功能之目的,就是为互联网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相对对称的平台,使卖家能够及时听取顾客意见和接受监督,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因此,卖家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都给予其期望的好评。
本案中,你用餐后凭借自己的体验就该快餐店饭菜质量所作的评价和评级,仅仅是一种消费体验的表达,并不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主观恶意。因此,该快餐店即使起诉你,法院也会十分谨慎地进行认定。可以说,快餐店胜诉的可能性应该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