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能及时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合法吗?
孙先生2008年入职城镇私营企业的一家公司,公司给上了五险,但是直到2016年5月公司才开始给员工缴纳公积金。2019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孙先生与公司交涉是否可以补缴公积金但是无果。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否违法,自己该怎么办?孙先生来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公司有义务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本案中,单位没有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议孙先生搜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证明自己确实跟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如公司逾期仍不缴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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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旷工通知助员工获足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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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