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人到中年的劳动者,原单位倒闭后一直闲在家里。有一天,我朋友在他家小区附近看到一张招聘保安的广告就拍了照片发给我,结果我非常幸运就在那个住宅小区找到了一份保安工作。
今年初我在下班途中被助动车撞成小腿骨折。领班让我康复后再上班,我休息了三个月。4月初我伤好去上班,发现没我岗位了,原来的领班也已离职。我没签过劳动合同,就找到小区物业。他们拿出一份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说我们这些保安都与他们无关,还说当时的招聘广告也是保安公司贴的。幸好我手机里还留存那张照片,上面有这家保安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我找到公司,但接待我的人既不承认该小区保安业务是他们做的,也不承认有我这个员工。我只好申请仲裁。
仲裁期间,保安服务公司又讲小区保安服务合同是挂靠他们公司的张某签的,他们只是收取管理费,要我去找张某。还说,争议期间我在其他小区物业也曾有考勤记录,证明我不是一直在这里工作的,不愿承担任何用人单位的责任。张某这个人我根本不认识,挂靠的事也是他们说的,而在其他小区考勤,也是因为领班讲那也是公司管理的地方,临时缺人安排我顶班。难道他们说挂靠就可以推卸责任了吗?
读者老赵
老赵:
挂靠经营实际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为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获取更多利益,而以所挂靠的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挂靠经营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方通常是被挂靠方。第三人往往是基于对被挂靠方的信任才与之发生经济往来。被挂靠方对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也是清楚的,并从中获得某种“利益”。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良好的信用,市场经济难以运行。从保护善意第三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角度而言,被挂靠单位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就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劳动关系是一种基于职业上的有偿劳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有一定要求。而某些特殊行业对用人单位还有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特殊的资质要求。你诉讼的保安服务公司称系他人挂靠经营并未对此主张的真实性提供依据,即使如其所述,允许个人挂靠经营及随意出借资质的行为也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对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的劳动者,被挂靠的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多年来,劳动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主要从主体是否适格、有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工资支付是否固定、是否形成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你找到的以保安服务公司名义发出的招聘广告,说明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是这家公司;小区保安服务合同、制服、当班人员签字的巡查记录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你所从事的工作是该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而有当班人员签字的考勤本、排班表等则可以证实你们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你们之间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你是张某个人雇佣;至于他处偶有考勤,你的解释也符合常理。因此,你据此要求该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责任,依法有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