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延长劳动合同 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2013年1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一个月,公司通知王某,再与其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与待遇与原劳动合同没有发生改变,如果王某不认可上述条件可视作本人拒签合同。王某随即表示同意续签,但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仍为1年。此后,公司以王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解析】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表示,不能简单地将合同期限的延长看作约定条件的提高。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资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容易做出“高低”判断的约定条件不同,对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是否属于约定条件提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在续订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中,首先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即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提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对此,王某并不是必须要同意,而应当是按照上述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确定。
据此,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并终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
上一条:
申请劳动仲裁 遗漏诉求能增加吗?
下一条:
总公司未经协商解除合同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