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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遗漏诉求能增加吗?
作者:admin 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日期:2019-07-01 浏览

  因为我所供职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责令公司支付赔偿金。我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限期10天的举证通知书后的第15天,突然想到自己在公司工作了3年,可以向其索要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遂要求增加该诉求且一并仲裁,但却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请问:我真的不能增加诉求吗?

  【解析】 你的确不能增加诉求且要求合并仲裁。

  按照法律规定,增加或者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主要情形主要有四种:请求增加金额;请求变更事项,如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变更期间,如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段的变更;增加新的仲裁请求。无论是哪一种,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处理原则有二: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的,如果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管辖及受案范围,亦或该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并与审理或仲裁;二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的,应当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

  上述要求的依据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此,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与之对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你的举证期限为10天,而你是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第15天才在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相互独立,所以,你只能另行申请,不能要求合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