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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admin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19-07-02 浏览

  2016年1月,我被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录用,并被安排至某企业从事巡逻安保工作。今年3月3日,我利用休息日去爬山,结果不慎摔倒致左小腿骨折,不得不住院进行治疗。事发第二天,我便委托家属向公司递交了请假申请。5月31日,公司向我送达了一份书面通知,告知我的医疗期按规定应于2019年6月3日期满,要求我于6月4日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尽管我已经出院了,但仍处于康复期,可以缓慢地短距离行走,但不可能承受巡逻的工作。于是,我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安排我至监控房工作,这是我目前身体状况所能承受的工作。但公司对于我的申请未予任何答复,反而于6月5日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职工何某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依法可以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将医疗期定义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经了解,何某实际工作年限为八年,进入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三年多,因此其应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其医疗期的确是到6月3日到期。

  那么,在何某的法定医疗期满后,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可以不予理会何某的调岗申请,而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如果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岗,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则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何某医疗期满后,物业公司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该公司应当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将何某安排到合适的岗位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