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实行计件,但每月必须完成基本生产任务,超出部分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未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向我发放报酬。
由于诸多原因,我虽然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甚至不时主动加班,在工作中从不偷懒,但最近两个月均未能完成基本生产任务。近日,公司以给我增加压力,、调动我的主观能动性为由,决定从下个月起,如我再不能完成基本任务,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
请问:公司的决定对吗?
读者:谢雪琴
谢雪琴读者:
公司的的决定是错误的,即使你下个月仍然不能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其也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你发放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也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是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的质量高低、未完成计件部分比例多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支付最低工资。本案中,虽然你未能完成生产任务,但你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不时主动加班,这表明你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足额向你发放最低工资。
如果公司不改正错误,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