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宋某于2014年1月进入某海运公司从事海务主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月中旬,宋某报警称有纠纷,单位赶其走人,并要求公安机关将对方不向其给付交接清单的事实予以备案。2016年2月,宋某提起仲裁,要求某海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74784.56元(14565.38元/月*12个月),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74784.56元(14565.38元/月*12个月)及加班工资等。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宋某未与某海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某海运公司主张系因宋某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宋某于2014年1月2日入职,某海运公司应当依法向宋某支付2014年2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8406.75元(10764.25元/月*11个月)。因宋某入职满一年后某海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宋某主张某海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首创了二倍工资罚责制度,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目前,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意识不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一定程度存在,从而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二倍工资争议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裁量:
其一,二倍工资的期限应怎么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为11个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上一期合同期满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为11个月。本案中,宋某于2014年1月2日入职,故法院支持的是2014年2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其二,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已由用人单位承担视为与劳动者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再给予二倍工资的惩罚。劳动者据此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宋某入职满一年后即视为与某海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法院未支持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第三,劳动者拒签或找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应由用人单位对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海运公司虽主张系因宋某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由某海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