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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续签?
来源:天津工人报 日期:2020-01-16 浏览

  【读者来信】


  读者林丽丽询问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往往会涉及到是否续签的问题。那么,如果续签,应当由谁首先提出、续签条件应当怎样确定、有无时间限制,如果劳动者拒绝续签,应如何处理呢?


  【法官释疑】


  就你所提到的问题法官颜梅生给予答复:首先,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提出。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已经表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条件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或提高,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意味着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并确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条件后,应当先向劳动者征询是否同意续订的意见。其次,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可以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不得降低原标准,否则会由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赔偿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最晚也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最后,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对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向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后续事宜,主要包括付清工资,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对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等;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