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确诊为疑似患病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相关部门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有工资吗?”“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为由进行裁员?”就疫情影响下中小企业面临的劳动用工问题,东城法院法官李彦宏为广大劳动者进行解答。
问:劳动者被确诊为疑似患病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相关部门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因此对于因疫情控制被隔离的劳动者,隔离期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问: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可否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特殊工时?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也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因此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特殊工时。
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返岗员工报告休假期间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有无可疑接触史等个人信息?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有告知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作为法律规定的防控义务承担者,对本单位的安全防疫情况负有整体责任。因此为了疫情防控,用人单位完全可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将收集的职工个人信息向他人泄露。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进行裁员?
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发生经营困难时不要轻易裁减员工,而是通过寻求政府部门帮助和扶持,并且与员工进行协商沟通,争取员工理解和支持共同渡过困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