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名销售人员,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零部件销售工作。2013年的时候,我和朋友一起投资开了一家贸易公司,也买些自动化设备中的零部件产品,但开公司还是蛮累的,还有各类成本需要自己负担,所以这家公司的经营并不正常。2016年,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对外招聘销售经理,他们开出的薪酬挺吸引人的,我就去应聘了。我们当时讲好月薪2万元,完成销售指标还有提成。提成年终时统一核算,加上年终奖金一起在次年分三次支付。合同中还约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因为都是格式文本,当时我也没有特别在意。入职后,我的销售业绩逐年上升,2019年我为公司完成了一千万元的销售额,公司在年终时也确定了该给我的提成及年终奖金额。但前两天,公司人事突然找我,说我在职期间开设公司,与公司客户进行同类产品交易,牟取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按照制度处理我。确实,我原来投资的那家公司并没有注销,这两年我也与公司的几家客户做过几单相关零配件的生意。但这几单生意金额不大,有些就是出于朋友帮忙转转手,我没有想过要与公司竞争。但我有一定责任,所以我决定辞职。但公司却说辞职可以,但这种行为性质严重,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并认为我撬掉的生意不止这几单,所以提成就不发了,而且还说根据约定,我在离职后五年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我承担三十万元的违约金。我的提成算下来有十几万,但在职期间,我以持股公司名义做的几单生意合同金额才几万块钱,公司的说法都是他的猜测,怎么能两相抵销呢?而且我听说用人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我们的合同中虽然有竞业限制的条款,但并没有约定支付补偿。所以,我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我又担心他向我主张违约金。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 马先生
马先生:
劳动者在职期间应按用人单位要求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这是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通过交易使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而维护好客户资源也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公司内部的员工利用履职期间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以自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进行交易,无疑剥夺了所在公司的商业机会,会给公司经营利益带来损害。你所谓交易金额不大以及纯为朋友帮忙的理由在别人看来都是借口,并不能改变该行为系同业竞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行离职无疑是一种稳妥的处理方式。对于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重大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你利用职务便利抢夺公司的交易机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损失的赔偿通常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提成是你劳动的对价,如其金额远远高于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那么公司扣押该提成不予发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其主张。至于竞业限制协议,为了保障有序竞争,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因此,竞业限制约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是否约定及支付补偿金并非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建议你与公司坐下来,就补偿金的问题按上述标准进行协商,你也可以在公司连续三个月不付补偿金的情况下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