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358859人次,同比减少155806人次,减少30.27%。其中,自动服务总量211771人次;人工服务总量147088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增加42951人次,增长41.24%。2019年12月,按照咨询内容分析,本月咨询排名前五位依次为: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33838个,占总数的20.45%;咨询社会保障卡方面的问题26291个,占总数的15.89%;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20567个,占总数的12.43%;咨询社保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18516个,占总数的11.19%;咨询城乡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0174个,占总数的6.15%。本月受理监察投诉、举报案件37件,已反馈处理去向的34件。其他受理情况:1.本月受理北方网《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留言106件,回复率100%,满意率97.09%;2.受理、回复政务微博网民留言198件;3.受理、回复“便民专线转办工单”115件,接单率为100%;4.受理、回复人社局网上信箱“政策咨询服务”栏目信件112件。
春节临近,反映各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渐增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尤为突出。针对此情况,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494号)文件,加大了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有效震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畅通了渠道。下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及人社部门的相关管理措施进行简要介绍。
一、建筑业农民工拖欠工资处理方式
(一)对非法分包、非法承包、非法分包建筑工程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只依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非法发包、非法承包、非法分包工程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请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两级清欠办负责受理并处理,由清欠办先行解决工程款,劳动保障部门再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农民工投诉,根据《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投诉管理的通知》(建筑【2005】674号)“对农民工投诉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规定,对在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不以市管工程或区管工程为受理依据;根据《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总包单位负总则,分包单位负直接支付责任”的规定,对竣工工程由总承包方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总包单位不在津的,由分包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
(三)建筑业农民工投诉中,因无结算单、无欠条等凭证出现工资争议的,对双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的工资拖欠数额,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对工资争议部分,按《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四)因包工头投诉索要农民工工资的,应视工程款拖欠的投诉,应由市区两级清欠办受理解决。农民工投诉工资拖欠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依法受理。(清包工程合同是建筑承包合同的一种,清包工程的工程款主要是人工费和承包利润,人工费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不能视为农民工工资)
(五)总包单位已支付给分包单位或“包工头”工程款后,分包单位负责人或“包工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携款潜逃的,由总包方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包工头”携款逃逸的,通报公安部门处理。
(六)对工资数额无争议的,能当场支付的,由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当场责令支付,并监督执行;对不能当场支付的,由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书,限期监督执行。在执行中,要将工资发到每一个农民工手中,并造册登记备案。对工资有争议的,由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费用。劳动仲裁部门要对农民工工资争议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及时受理并处理,必要时可请求法院协助。
二、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严格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规定,对符合公布标准的必须公布,将规定事项的有关信息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及人数较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案件,要随时公布。
三、及时报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相关情况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公布案例材料。公布案例材料应包括:案件名称、被查处违法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查处过程及最终处理结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决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后,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公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信息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截图等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变更或撤销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决定的,需提供相应材料。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并以电子版格式报送。
四、认真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情形的,及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须在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将规定事项的有关信息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官方发布平台等予以公示,并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于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应及时调整为C级,并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