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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事先应有通知工会义务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20-04-21 浏览

  赵某自2016年12月7日入职某铸件公司,岗位是设备维修主管。2018年6月22日,公司出具员工处罚辞退通知,以赵某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要求赵某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赵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000元;支付代通知金13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以赵某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设立工会,但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应依法将解除的理由通知某铸件公司所在地工会,但公司既未事先通知其所在地工会,也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故对赵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赵某的工作年限和双方确认的赵某的月平均工资金额14206.9元,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27.6元。


  【法官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作出该条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与工会协商,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目前,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的情况较为常见,针对该情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亦明确告知了用人单位如何履行告知工会的义务。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还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故用人单位在起诉前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的,仍然有补救机会。但本案中,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既未事先通知其所在地工会,起诉前也未及时补正有关程序,故解除程序违法,应当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将如何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赵某的月平均工资金额14206.9元,根据赵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该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14206.9×2×2=568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