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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年假被辞 索赔被驳回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8-03 浏览

        未经批准即擅自出国连休7天年假


        员工因旷工被辞退索赔被驳回


  日常生活中,很多职工都知道自己有休带薪年假的权利。然而,因为对单位请假制度与请假程序不了解,或者不清楚年休假究竟该怎么休,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一些误会甚至纠纷。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的高先生,因在休假前未获得公司同意,即利用出国的机会,将出国旅游的时间与年休假的时间连在一块儿休了。事后,公司以高先生旷工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高先生不服公司决定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高先生诉称,2018年11月他向公司提交了《因私出国审批表》,载明于2019年1月出国旅游7天,并获得相关领导审批通过。此后,在休假前一日他又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单》,请休7天年休假。但是,因公司领导未及时处理。待他休假结束后,部门经理才审批同意他人休假请求,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复不同意他的年休假请求。


  接下来,公司以高先生旷工7天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高先生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万元。


  公司辩称,员工能否休带薪年休假,需要公司根据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高先生应获得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两级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高先生虽提交了《请假申请单》,但在未获得两级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应认定为旷工。再者,高先生于2018年11月即决定出国休假,其仅提交了出国审批手续,直到其休假前一天才提出休年假申请,这反映出高先生并不希望按照正常请假审批手续进行休假的主观故意。因出国审查和年假审批是两套不同的审批手续,两者的审批负责人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高先生休带薪年休假应事先取得公司的审批同意。《员工手册》及《考勤管理制度》规定,高先生需提前填报《请假申请单》并经部门领导及公司主管领导两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现在,高先生的年休假申请并未获得公司领导审批同意,事后亦未获得公司领导的追认,其未经批准就擅自休假的行为实属不当。


  此外,按照公司规定,《请假申请单》的休假审批流程与《因私出国审批表》的出国审批流程,二者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不尽相同,不能相互替代。高先生在休假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出国休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认定为旷工。鉴于其连续旷工达7日之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高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先生的案件终于结束了,但它同时带来一些疑问:在工作中,劳动者究竟该如何正确休带薪年休假呢?对此,审理本案的法官给出了一些解释。


  一、带薪年休假不是想什么时候休就什么时候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第2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上述规定表明,年休假可以当年休,也可以跨年休。休年休假应事先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不能擅自休假。


  本案中,高先生在休年休假前未征得公司的同意即擅自休假,休假结束后亦未能得到公司的追认,致使自己陷入被动,最终因旷工被公司辞退,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没有休带薪年休假该怎么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就应休未休的年休假,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劳动者200%的工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安排休年休假,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未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