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过半年后,我为自己当初没有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感到后悔。
请问:在我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主张上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重新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钟婷婷读者:
你与公司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你不得要求公司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方面,你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指出:“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表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之对应,你虽然符合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是,由于你又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之间已经就此“协商一致”。
另一方面,若想否决已签订的合同,你必须就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正因为你已经与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又主张系受公司欺诈、胁迫而为之,所以,你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那就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