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工伤“先行支付” 形同虚设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不过现实中,遭遇工伤的职工申请先行支付时并不顺畅,困难重重。
工伤“先行支付”体现了法律的善意,毕竟人命大于天,在发生工伤后,不能因为“缺钱”而让职工受到更大的伤害。
工伤“先行支付”不应该“形同虚设”,更不能慢腾腾。一则,需要配套政策的更加完善。比如现实中,有的地方以缺少实施细则为由拒绝劳动者的申请。对此,如何弥补法规政策短板亟待引起重视。
二则,积极尝试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不必讳言,职业病诊断有一个过程,有的职工鉴定工伤后,原来的工作单位已经解散,这时就特别需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救济。于此,专家建议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就值得重视并积极尝试。
三则,也需要利用好法律的力量。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承担起监督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惩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另一方面,诚如此前媒体建议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从法院执行到实施“先行支付”制度之间的程序、办法,切实解决工伤职工保障兑现的“梗阻”问题,这同样有助于提升工伤“先行支付”效率。
此外,涉事职工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工伤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正因为如此,“先行支付”制度赋予了工伤劳动者法定权利。于此,工伤劳动者应该认清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唯有更多的工伤劳动者知晓这一制度,申请执行这一制度,才能让维权之路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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