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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用格式条款约定管辖有效吗?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11-12 浏览

  我是一名技术维修人员,一直在重庆工作生活。2018年上海一家公司在重庆招聘售后服务人员驻渝工作。我被录用后和公司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底,我的合同就要到期了。听说公司打算收缩规模,不打算再与我续签合同,我就开始另谋出路,并向公司提出结算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补足加班费等要求。公司人事与我联系称公司没有拖欠任何费用,还说我们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应到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起诉,让我到上海去打官司。我签的劳动合同仅合同期限和岗位、劳动报酬是手写的,其他都是格式条款,我也没特别关注。难道为了一个小小的劳动争议要我跋涉千里去打官司?请问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有效吗?


  马先生: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由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裁决,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管辖是从便利诉讼的角度出发。劳动合同纠纷与普通合同纠纷不同,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认为此类争议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而撇开管辖,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来看,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亦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你在重庆履行劳动合同,与单位发生争议,按规定可以在当地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要你按格式条款约定去公司所在地仲裁,剥夺了你的合法权利,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