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8月2日进入某商贸公司工作,该公司不仅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经常拖欠工资。2020年9月30日,我以商贸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递交了辞职书。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足额支付所欠我的2019年1月至3月份的3个月工资,但对方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请问,我现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拿到这两笔钱吗?
颜春发读者:
你的主张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你现在很难拿到。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1年的时效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失去胜诉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一项惩罚性规定,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围,故应当适用1年仲裁时效。
那么,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时效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主张二倍工资的1年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你只有自2019年8月2日起1年内就二倍工资差额申请劳动仲裁,才能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而你现在申请仲裁,已超过了1年的时效期间,虽然劳动仲裁委会受理,可一旦商贸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仲裁委就不会支持你的该项主张。
就商贸公司所欠3个月工资而言,你可以自离职后1年内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会依法支持你的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你现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
另外,在劳动关系中对于纯粹因人身性的义务违反而产生的请求权,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或转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因这些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履行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与就业权的实现,具有强制性,所以,这些请求权不适用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