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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头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4-09-19 浏览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协商未果,某纺织公司向吴某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后,吴某诉至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须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0712.17元。

         2016年10月17日,吴某进入某纺织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三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0月17日,最新的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仍在该纺织公司工作。

         2022年年底、2023年1月,该纺织公司总经理林某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与吴某协商未果。之后,吴某前往该纺织公司,被门卫告知需取得林某同意才能进入。其间,公司设备主管不断联系吴某,表明“未接到辞职通知,需上班”。吴某则表示“林总经理已宣布将我开除,门卫不让进,需联系林总经理才能进去,但没联系上”。

         一个月后,吴某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双方于2022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该纺织公司须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吴某对劳动仲裁部分事项不服,诉至法院。

         纺织公司认为,公司曾多次催促吴某上班,是吴某拒绝提供劳动,况且公司和吴某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违法的情况。

         法院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纺织公司和吴某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该纺织公司无法证实,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吴某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定,该纺织公司须向吴某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