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明确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改革要求。这被外界普遍视为“教师流动”即将在全国范围破题的有力信号。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教师资源的均衡,而教师资源能否均衡的重点则取决于能否实现教师流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第三研究室副主任佘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被明确纳入新一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对外传递了国家有意在均衡教育资源上深耕的决心。而要促成“教师流动”,则须在认清当前建立教师流动制度面临主要障碍的基础上,厘清并统一认识,充分考虑教师个体及学校、主管部门等机构利益对教师流动的影响,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入手,对相关制度障碍进行针对性改革,以切实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教师流动”或成治理择校难题突破口
一直以来,坊间对“教师流动”和“教师轮岗”等概念一直存在交替使用的情况,而本次《决定》所提“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正是将“教师流动”的含义进一步具体化,特指校长、教师在不同校际间进行岗位交流,旨在实现教师资源的均衡布局,抑制并消除因校际间差距带来诸如择校等影响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现状难题。
正如《决定》的有关要求,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在佘宇看来,当前,愈演愈烈的择校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突出,急需尽快予以解决。他认为,择校的根源在于校际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尤其是师资力量的不均衡。因此,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从投入、教师和学校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入手,但关键仍然在于教师资源的均衡。
“建立教师流动制度的主要政策效果在于,可以实现区域内教师资源在知识结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骨干结构等方面的调整,逐步缩小校际间差距,切实提升薄弱学校或偏远学校的教学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择校热’。”佘宇强调,建立教师流动制度,既是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关键性举措,也是遏制“择校风”的重要突破口。
教师流动制度不会造成“千校一面”
对于当前仍有不少人有着对“教师流动”容易造成“千校一面”的担心,佘宇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免费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角度理解,核心就是基本办学条件(设备、图书、校舍等)、师资、管理水平的标准统一,应重在促进公平而不是追求特色,且必须强调“适度水平保基本”、“限低又限高”的原则。国际经验同样表明,教师轮岗和设施均等化有利于实现教学资源的均等化,真正体现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和公平性。
“即便从教师流动的渐进性和规模来看,建立这一制度造成‘千校一面’的可能性也不大。”佘宇认为,首先,均等化并不排斥多样化需求,政府只是“保基本”,公众可以通过选择私立、非营利等其他形式的教育服务寻求特色;其次,在公立学校内部,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每年或每所学校的教师只是少数流动,在技术上可保证学校特色的继承。
此外,有些优质学校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形成的,已有的办学特色、校园文化、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等,也不会由于少数名师的流动而转瞬即逝。
推行教师流动制度须破除利益、制度障碍
实际上,“教师流动”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提出城乡教师“对口支援”的交流方式。直到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我国一直没有放弃均衡教师资源、向薄弱校倾斜的努力。据有关研究统计,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和地区出台了教师流动的相关政策。
然而,这些并未改变教师流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有限步伐。“尽管各地在教师流动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教师流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还很有限,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各地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佘宇表示,即便是那些进行有益探索的地方,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利益、制度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想要切实建立教师流动制度必须先期破除这些障碍。
对于利益层面的障碍。佘宇认为,校际间差距的长期存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特定利益格局,其中既涉及教师个体利益,又涉及学校(特别是名校、重点校)利益,还涉及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利益。
对于制度层面的障碍。佘宇表示,从现有制度保障来看,“教师流动”也没有形成门槛性、强制性的制度。虽然法律已提出了相关内容,但现行《教师法》无论是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还是在教师的“义务和职责”中都没有对教师流动有专门的规定;此外,由于我国教师身份不属公务员,“教师流动” 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人员招聘、竟聘、解聘等规定并不相符,强制流动也缺乏法理正义性。
六点建议促教师流动制度建立
对于建立教师流动制度,佘宇认为,应在认清当前建立教师流动制度面临主要障碍的基础上,厘清并统一认识,充分考虑教师个体及学校、主管部门等机构利益对教师流动的影响,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入手,对相关制度障碍进行针对性改革。为此,可从以下六方面着手,促成教师流动制度真正建立并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通过财力均等逐步缩小校际间差距。佘宇建议,应修改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事权责任和财权责任,进而明确规定各自的出资范围和出资方式,并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既有的学校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二是通过工资均等化为教师流动创造条件。“国际经验和国内地方实践都表明,教师工资的均等化在一定程度上为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创造了条件。”佘宇说,换言之,逐步缩小校际间教师待遇差异是有效推行教师流动的基础与前提。
三是通过同步调整学生资源“倒逼”教师流动。实际上,通过需方(即学生)的某种“倒逼”机制也能达到供方(即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效果。佘宇解释称,即积极主动调整学生资源的均衡,或者学生资源与学校、师资等的均衡同步调整,可能会对教师轮岗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也有助于实现学生资源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良性循环。
四是以试点省的教师流动制度建设为近期重点。佘宇认为,当前看,国家相关部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自愿程度,鼓励和扶持在省域范围内率先全面开展这项工作,为未来建立全国统一的教师流动制度提供经验。
五是将教师全面纳入公务员队伍作为未来改革的方向。“应尽快修改《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教师流动作为担当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以真正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佘宇建议,同时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并通过立法予以保证。
六是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作为干部考核的约束性指标。佘宇认为,教师流动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地方领导的大力支持,需要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对教师流动工作“真重视”。
“因此,必须扭转片面追求升学率等错误倾向,同时,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国家标准,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官员考核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的约束性指标。”佘宇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