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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撤销与丧失
作者:admin 来源:www.jszp.org 日期:2005-07-16 浏览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消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提出申请;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